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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鸿儒指出中小股东话语权不宜过于宽泛

(11-01 10: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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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上海频道11月1日消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原中国证监会主席刘鸿儒在近日召开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上表示,提升中小股东话语权有必要,但权利不能过于宽泛。    

刘鸿儒指出,股权分置导致了中小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取得成本、股东利益上存在差别,在再融资等事项上甚至存在利益冲突。实际上,非流通股股东往往利用其表决权的绝对优势,在再融资等事项上作出对中小股东不利的决定;同时,中小股东也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机制,因此,其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中小股东取得合法权益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刘鸿儒认为,某些关乎对中小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这是通过公司治理层面来平衡股东间利益、缓解股东间矛盾的有效途径,是对非流通股股东滥用其控制权的纠偏机制,将保障中小股东有效行使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利。    

但提升中小股东话语权,到底应多大?刘鸿儒直言,赋予中小股东权利过于宽泛,也将产生一定的弊端。社会公众股流动性快的特点,导致中小股东往往更关注二级市场上的短期利益,忽视公司的长远利益。同时,在对公司经营并不十分了解的状况下,中小股东滥用表决权,也在某种程度上对公司决策施加影响。因此,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需要中小股东参与表决的事项,应仅限于非流通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事项,而不能过于宽泛,以免影响公司决策效率。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还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刘鸿儒建议,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强化分红意识,树立投资者长期投资理念;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和谐统一。


 


记者蒋娅娅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