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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停车场 (库)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02-04 15: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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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上海频道2月4日消息:新制定的《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对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专用停车场(库)所有人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罚细则,最高可罚1万元。    

新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库)应当设置醒目、统一的停车场(库)标志牌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停放车辆规则,公布监督电话;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配置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计时收费设备;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等。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即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的,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办法还规定,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必须建设配套停车库,另外,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等也要建设配套停车场所。    

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公共停车场(库)300米服务半径内设立道路停车场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作者:□记者孟录燕


来源:新闻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