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频道3月7日消息:黄某擅自将自己姐姐的鲜花店转让给别人,可不到半年,眼看人家生意红火,就称转租花店协议无效,结果被对方告上法院。杨浦区法院审理,该协议虽然被判决无效,只是黄某却为此“无效”付出了1万元代价。
2003年9月5日,黄某将自己姐姐在花鸟市场租赁的鲜花店转租给市民胡小姐,租赁费每月1500元,租赁期限至2008年9月5日止。胡小姐承租花店后,生意很快红火起来。于是去年3月到5月间,黄某和其姐先后多次到她的店里来无理取闹,一再讲花店是黄某姐姐的,黄某无权转让,所以转让协议无效。胡小姐不答应,双方就发生纠纷,随后花店不得不停业。
之后,胡小姐把黄某告到法院,希望能够继续经营花店。经调查,胡小姐才知道鲜花店也不是黄某姐姐所有,而是承租某工贸公司的,该公司曾和黄某的姐姐明确约定,未经同意不得转租。此时,胡小姐改变了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鲜花店转让协议无效,并要赔偿她的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认为,黄某在未得到工贸公司同意及其姐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胡小姐签订鲜花店转租协议,可以认定双方所签《鲜花店转让协议》无效,但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黄某,最终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胡小姐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李学兵记者倪杰 来源:新闻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