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频道3月7日消息:房产商登广告承诺赠车库,但李先生与房产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库的价格,并且双方按约定履行了义务。李先生后来告上法院要求房产商退还车库的款项,日前松江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诉请。
2000年10月,李先生向松江某房产公司预订了一套商品房。该公司在2001年曾在宣传资料和报纸广告中承诺送车库。2003年12月,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了车库的价格,李先生也按约支付了近6万元的车库费用。
去年12月,李先生告上法院。他认为,房产公司的宣传资料、销售广告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没有载入购房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房产公司违反了赠送车库这一合同内容,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车库款。但他的诉请被法院一审驳回。
□宋旋平闻歌上海市树声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树声律师:从专业角度看,这个案子不应该起诉。李先生购房这个案例其实也是其他购房者的一个教训:购房时要有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
既然开发商刊登广告承诺赠车库,那么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毫不客气提出要求房产商承诺诺言,用文字进一步表述双方真实意思。在法律实践中有这么一个原则,购房是以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为准,包括双方补充的合同内容。如果合同内容否定了开发商宣传资料和广告中的内容,以合同内容为准,如果与广告内容有冲突,以合同内容代替广告内容。购房者最好签约时到律师处咨询一下,请律师把好签约关;诉讼时更要与律师商量一下胜诉的概率有多大,把握比较大时再起诉。
□记者阙军伟
来源[劳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