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频道3月10日消息:“大金阪本”状告市消保委名誉侵权一案,昨天由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海大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消费警示《商品傍“名牌”选购要当心》未侵犯其名誉权。
去年7月30日,市消保委发出当年第8号消费警示,指出部分经营者在介绍商品时混淆商标名称、品牌,试图用“傍名牌”的手法销售其产品。为此,“大金阪本”状告市消保委名誉侵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市消保委发出的“消费警示”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揭示了同类产品商标上的区别,其内容是客观真实的,并无诋毁、诽谤原告名誉的内容,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记者马骋 徐瑞哲 来源:解放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