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频道3月11日消息:周先生原本在本市一家元器件公司任总经理,而他的妻子陆女士与他人先后开了两家工贸公司,为元器件公司供货。周先生任职期满后,元器件公司提出疑义:两家工贸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其中是否有周先生等人以权谋私的成分?昨天,元器件公司和周先生等人在静安法院来了个当堂对质。
据元器件公司代理人诉称,周先生、黄先生和乔先生都曾是元器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周先生任总经理、乔先生任市场部副经理,黄先生则任生产部经理。直至去年,元器件公司发现,长期以来,他们从两家工贸公司采购的产品价格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所产生的差价款已达到了105万元之巨。从工商部门查询后得知,这两家工贸公司竟然就是陆女士参与出资,和黄先生、乔先生的家人共同设立的。于是,当周先生任职期满离职后,元器件公司提出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公司利益,并赔偿造成的损失105万元。
庭审中,周先生等人则表示,按法律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但除了周先生外,其余当事人根本不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列,故不受相应法律规定之限制。何况,周先生本人并未直接参与开设工贸公司,其妻子在工贸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也仅为20%,因此工贸公司经营一项并无不妥。至于产品价格偏高一说,则认为,元器件所提出的“正常市场价”仅是咨询来的单方面报价,并非实际成交价,故不能以此为标准。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葛志浩 来源:新闻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