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频道3月26日消息:病人去医院拿诊断报告书,被医生要求另行挂号才能给予答复,这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昨天上午,静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胡先生的诉请不予支持。
2004年10月30日,胡先生的14岁儿子因头痛,被胡先生带至静安区的一家著名医院专家门诊就诊。医生对患者进行了常规检查,说明情况“可能正常”,处方要求患者作头部核磁共振(MRI)检查。同年11月9日,拿到了影像摄片及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后,胡先生找到首诊医生询问情况时,却被医生告知需重新挂号。胡先生认为这是院方的“霸王条款”,今年1月14日,胡先生以儿子的名义把该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赔偿经济损失468元,成了以此向院方“叫板”的本市第一人。
胡先生认为,医院医生在第一次就诊时,并没有就儿子的病因做出明确的诊断,医院在收取挂号、诊疗及MRI检查费用后,并没有给自己儿子的病情给予明确诊断结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病员就诊如何办理挂号手续等,我国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卫生部颁布施行的《医院工作制度》明文规定:门诊病员应先挂号后诊病,且挂号诊病当日一次有效,继续就诊则应重新挂号。而《医院工作制度》又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关于医疗服务行业日常工作制度和程序的规定。本案中,胡先生的儿子在2004年10月30日挂号就诊后,医院已经给予了相应的医疗服务,那么患者再次就诊或有相应医疗方面的请求,则应按该项规定办理挂号手续,遂判决对胡先生儿子诉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作者:李鸿光 王业斐 来源:劳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