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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上)

(04-11 13: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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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农民工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3月28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解决农民工的七项重点工作: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本版就此政策分两期作详细解读。     

    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措施:     

    1、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2、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3、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4、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方、各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     

    措施:     

    1、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     

    2、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3、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4、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制定、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监督。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措施:     

    1、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2、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     

    3、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     

    解读:从法律的角度讲,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不是一个立法问题而是执法问题。《劳动法》的执行不力是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不断升级的重要因素。各级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尤其是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应坚决对形形色色的“行政不作为”说不。具体而言,劳动监察执法部门有义务切实承担起查处侵犯农民工权益事件的主要职责,解决劳动法的执法到位问题,让《劳动法》真正成为捍卫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宝”。例如,拖欠工资实际上是一个企业信用问题,劳动监察、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的“信用匮乏症”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     

    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措施:     

    1、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2、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     

    4、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     

    5、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解读:有关专家提议,解决目前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应当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要在加大政府监管力度的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决不允许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工生产。更不能以“保护投资环境”为借口,降低甚至取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要培育积极健康的劳动力市场,让农民工在获得工作的同时,得到职业培训和教育,获得劳动保护。要对企业主、特别是小型私营企业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指导他们在发展企业的同时,肩负起社会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工人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得到落实。     

    要建立劳动安全卫生三方协商机制,发挥社会伙伴的作用,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安全与健康。在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国家协调劳动安全卫生问题专门委员会,促进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之间的协商合作。鼓励企业劳资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在劳动安全卫生问题上实现自我协调。发挥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的作用,制约企业实施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促进行业自律和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监督企业为工人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条件,积极反映工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措施:     

    1、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3、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各地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     

    措施:     

    1、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的做法。     

    2、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     

    3、重视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4、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发展订单式培训。     

    5、输入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要研究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     

    6、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7、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8、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9、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解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农村劳动者总体素质不高,接受过职业培训的只在10%左右。为此,我国将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这位负责人说,目前劳动力市场中技工短缺,大多数岗位需要具有一技之长、一定专业技能的劳动力,而不少农民工所掌握的科学文化知识、生产技能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企业生产的需要。因此,我国将进一步强化对未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劳动力预备制的组织实施力度,培养适合市场需要的技能劳动者。同时,加大阳光工程组织实施力度,按市场需求组织开展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


来源:人才市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