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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回暖 警惕房产交易三大欺诈手法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任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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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上海频道4月29日消息:近期,上海楼市回暖,但相关消费投诉也呈现上升趋势。市消保委昨天公布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本市各级消保委共受理房产消费投诉269件,在投诉涉及的各类商品和服务中名列前茅。从消费者投诉反映的内容来看,部分房产商诚信度较差,在签合同、作承诺等方面对消费者使用了三大欺诈手法

    手法一:延期交房拒赔付。消费者反映,部分房产商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拒不履行赔偿合同上约定延期交房违约金。例如,消费者杨女士于2006年10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写明去年7月31日交房,但直至今年2月杨女士也未拿到房子,她要求该房产商按照合同约定作出赔偿,对方却不予理会。

    手法二:随意承诺不兑现。消费者反映,部分房产商利用广告、图片、现场展示、口头承诺等方式向消费者作不真实、不准确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事后的质询则敷衍了事。例如,消费者许先生在2007年9月11日参观某房地产公司的样板房后,与其签订了购买全装修房的合同。同年10月,他发现所购房屋的厨房门与样板房开门方位不同,要求房产商整改,售楼处工作人员当场表示同意。今年1月,售楼处通知许先生先收房,再整改;许先生则要求先改好再收房,售楼处也未有异议。可当3月3日许先生收房时发现,厨房门朝向并没改变,反倒是样板房的厨房门朝向改了。

    手法三:偷换概念设圈套。消费者反映,有的房产商与他们签订合同时玩弄概念,使没有太多专业知识的消费者掉入圈套。例如,消费者邵先生在购买全装修房时,销售人员为他提供了房产商印制的宣传资料,标明房产商提供“1800元/㎡精装修标准”。但在签订正式合同后,房产商又拿出一份未曾征求过他任何意见的装修合同让他签字,合同相对方变为另一家企业,撇开了房产商本该承担的全装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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