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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对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案恢复受理,伴随着"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的更多的曝光,集体诉讼再一次成为公众的关注焦点。
不可否认,从长远来看,集体诉讼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股民利益,保证股市持续健康发展。但集体诉讼不应孤立来谈论,应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以及科龙案错综复杂的具体细节。论及此,笔者不免甚感忧虑。
一忧开展集体诉讼为时尚早。集体诉讼必须在完善的法律规范之下进行,但中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明确。新修订的《证券法》只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在投资受损的时候提起诉讼,但是股东是单一的还是集体的,法律却并没有明文规定。
据专业人士介绍,目前国内尚未出现过股东集体诉讼成功的案例,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规尚不明确所致。在可以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还有争议、有的甚至是空白的情况下,开展集体诉讼未免显得为时尚早。
二忧不利于股市稳定。在法律规范不明的情况下,冒失的开展集体诉讼,容易引发法律适用不当,给兴风作浪者以可乘之机,引发不必要的群体性事件或股民恐慌,并引起股市混乱。
2006年以来,中国资本市场迎来了多年来少有的活跃气氛,大盘指数频频上扬,持续低靡的股市终于迎来了新一轮的高潮。广大股民重拾投资热情,对股市的信心大增。在这一片其乐融融的资本市场中,适当地提醒投资者不要忽视股市风险,固然很有必要,但是在法律规范不明的情况,针对个别上市公司的财务违规问题大肆夸大企业作假的后果和严重性,将使投资者引入不必要的恐慌和不信任,破坏目前中国资本市场难能可贵的和谐状况。
5年有余的漫漫熊市令无数投资者为之扼腕,而今的股市终于一扫连年的阴霾,各地方企业也开始重整旗鼓,信心满满、有条不紊地投入新一轮的资本重组的大潮中。在日益改革开放的中国,在加入WTO五年后的中国,众多中国企业也逐渐在调整自己的步伐不断争取与世界接轨,在加强公司治理,财务信息透明度等也在不断努力。但是,这需要一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许多企业包括不少大型国有企业还有很多问题要解决,很难讲不会发生这样那样的另股民失望的问题,但是决心是坚定的。试想,如果每每发现问题就叫嚣维权,就鼓动股民的情绪,甚至一棒子打死,失去了投资者对股市的信任和投资决心,一个持续健康的投资市场也会相应受到难以预计的负面影响。
成熟的市场需要投资者平稳成熟的心态。我们不希望股民永远带着怀疑的角色入市,更不希望股市充斥着赚一票就走的投机行为。因而,对于可能影响股民恐慌的不确定的事件最好审慎处之,以免造成"多米诺"现象,因小失大,而对股市造成又一次的创伤。
三忧乱打一气打错人。维权团无论要将谁作为被告,都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财务造假的第一责任者是科龙电器,但"维权团"的有关召集人曾公开声称,"选择德勤作为被告,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因为"德勤更具备赔付能力"。由此看来,之所以要告德勤,主要原因只有一个,即德勤的赔付能力比较强,这不得不让人担忧,维权团对诉讼目标的选择并非根据确凿的证据。
事实上,选择诉讼目标,应以事实和根据为前提,任何诉讼的成为也无外乎于此。科龙一案,证监会目前只作出了对顾雏军、晏果茹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禁入决定。日前,国务院也最终裁决维持证监会的行政决定。在科龙案件中,首要的是分清造假的主体,要区分企业造假和审计师造假不同的情况,更应重视区分审计师是因企业高明的造假手段而被蒙骗,还是因审计水平有限而未发现财务造假这两种情况,同时也不能混淆审计师个人问题还是审计事务所的责任。这其中更有一个国际惯例和通行的问题,因为毕竟中国在这个世界中有着举重轻重的地位,
也越来越受到来自全球的关注。 所以让真正的造假责任人为造假"买单",才能使中国的上市公司的造假越来越少,使资本市场的法规愈加完善。
在去年12月底的"顾雏军案"的庭审中,公诉方还曾提到,德勤也是尽职的作出了财务报告,正是德勤的报告中的保留意见才引起了问题浮出水面。如果只是不加区分地"乱打一气",诚然可以造成一种舆论监督的表象,但这样做是否真正有利于加强监管,是否有利于司法公正,确实值得我们深思。在科龙财务丑闻中,也正因为此,信利律师事务所谢思敏律师也认为,"维权团要起诉中介机构德勤,这是需要商榷的。"
四忧为首律师动机不明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由股民引起的民事法律诉讼必须在行政处罚之后。也就是说,对德勤的民事诉讼,应该在证监会对德勤认定有错并进行行政处罚之后。
身为维权团律师,不可能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推定。但坚持诉讼德勤,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主要动机与其说是为民请命,不如说是为了引起更高的关注度,以便征集更多授权,聚集公众诉讼压力。似乎非有足够大的声势才足以表达律师团为民请命的公正形象和重大使命。
纵观诉讼律师团公开发表的舆论,更多的是依靠感性宣言而非理性分析,其出发点似不在公正评价市场成败或准确判定各方责任,这未免有故意挑动公众情绪的嫌疑,并令人担心,由失当的召集人主持的"维权团",究竟是否真是为了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这种偏执极端的情绪是否会使执法出现偏差?又能在多大程度上真正维护中小投资者的权利?
五忧集体诉讼缺乏监督。在我国相关法规不明确的情况下,参与组织集体诉讼的律师和股东代表,由于信息不对称,且没有充分监督,可能会滥用其他股东的授权,从而造成对监管层的要挟。
而事实上,在过去的集体诉讼案中,就曾发生过有关组织者多次非法群体性集会、涉嫌扰乱公共安全的事件。这表明,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冒失的开展集体诉讼,将有可能使本来有益的维权行动变成运动式的煽情,不仅不能保护小股民的利益,反而会扰乱社会和谐。
一番忧虑下来,笔者以为,集体诉讼在我国的发展时机尚不成熟,当有关法律规范还不明确、监管措施还不成熟时,过快过多的集体诉讼,反而容易引发混乱,在当前中国大牛市的情况下,集体诉讼理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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