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资本市场基础信用体系迟迟无法建立,原因在于社会法制信用体系的缺失渗透到资本市场。
近日证监会在持续了两年的监管行动中,发起了新一轮攻势,近日集中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等6部文件,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毫无疑问,证监会已经意识到,在一个内幕交易横行的市场上,所谓做强资本市场的注资重组会被异化为内幕人士的天堂,看看中国远洋与ST金泰就一目了然了,看看史上最牛散户刘芳如何纵横十三家上市公司、赚尽四十二个涨停板就一清二楚。
证监会面对史上最牛重组户、史上最牛散户有何良策?没有。不仅如此,虽然证监会历尽艰难获得了准司法权、最高院副院长奚晓明先生也强调证券民事的司法救济,但中小股民起诉杭萧钢构的结果仍是不予受理。一些人提供的理由是证监会无法证明其中存在内幕交易。这是一个可笑的理由。什么叫无法证明?如果股市如此异动还叫无法证明,那么,中小股民举证大概只能去干窃听等勾当了。这个理由的提供者还忘了,我国的证券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采取了国际通行的举证倒置法,举证无内幕交易是辩方的责任。
此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强调了举证倒置责任,希望以提升中小股东地位以及提高在信息透明度方面的要求,将寻租可能性降到最低。如规定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表决权比例由1/2以上修改为2/3以上,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要求所有拟实施定向增发的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公告定向增发预案、详细披露对投资者敏感的信息等。并且,证监会否决了东软股份集团上市、美的电器对高盛的定向增发案等。
为了表明自己并非专拍苍蝇不打老虎,日前由证监会主办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专题工作小组第四次工作会议召开,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国资委等12个部门与会,重点做好央企上市公司和金融类上市公司这些对市场影响大的公司的规范和发展工作。这无疑也是向各国企主管部门打招呼,以求达成共识,这是证监会能够监管的首要条件。
笔者在为举证责任倒置叫了一次好之后,不准备再叫第二次,原因很简单,我们并不知道,在制订了与国际成熟市场接轨的相关政策后,如果上市公司不执行有关规定,如果上市公司不能及时公开信息,他们将受到何种处罚。到目前为止,除了广发证券等了了数起案例外,面对大量或明或暗的内幕交易,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监管者的无力与无奈。
在业内已经试行了一段时间的《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已经对当然内幕人、法定内幕人、规定内幕人和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者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合理划分,并且在证券民事司法实践中引入了举证倒置办法,此次是将举证倒置责任运用到并购重组市场。问题在于,并不是发布一个举证倒置的办法就能维护市场三公,普通投资者需要看到具体的案例才能重拾信心。可惜,理论与实践差距过大,车载斗量的文件没有换回一起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里程碑式的案例。在以往的证券民事诉讼中,为了兼顾现实、保护各自利益,往往以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妥协而告终,这一妥协并非如美国上市公司为挽回信誉对中小投资者的补偿,而是上市公司以破产退市、大家无利相要挟,使中小投资者不得不后退。
对于证监会而言,成本小效率高的监管办法是,今后的公司上市审核中要求所有企业整体上市,以避免中国远洋式的尴尬,也避免本已极端匮乏的监管人力的无端浪费,同时以严厉的处罚警告所有内幕交易者所要付出的沉重代价。在更高的层面,有关部门应该认识到民事救济的重要性,真正实行举证倒置,一个保护中小投资者重拾信心、一起让内幕交易者闻风心惊的典型案例,远胜于其他。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叶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