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机关已建立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已于新年起公开对外受理查询。从诸多限定条件看,这一“公开”属于有限度公开,不光查询须提出书面申请,亦非完全公开全部行贿犯罪档案。尽管如此,“上检”敢于在国内省级检察机构中率先走出这一步,还是引起了国内舆论的关注和评论。
我们判断,这与今年检察机关要加大力度打击商业贿赂的社会承诺有关。是为理由之一。理由之二,刚结束不久的中央纪委第六次会议对今年反腐斗争作出部署,打击商业贿赂的调子也比以往任何年份要高,显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上检”的此项举措客观上呼应着反腐斗争的新需要。
事实上,上述判断也可从“上检”新闻发言人的解释中得到印证。据该发言人介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限定于“法院判决生效的,发生在建设、医药卫生、教育和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个人向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行贿罪。可以想见,“上检”希望通过公开查询行贿犯罪历史档案这种形式,对新的企图行贿者制造一种心理威慑,以配合今年的反商业贿赂斗争。
通常,贿赂分为两种:一种是商业性贿赂;另一种是对权力的贿赂。前者普遍发生于商业交易领域,后者集中发生于资源分配领域。这个领域内,权力者通常掌握着各种资源包括机会的调配大权。这种调配权的大小与改革特别是政府职能改革的进程成反比。
商业贿赂与权力腐败范畴内的“权钱交易”虽说都属于社会腐败行为,都一样具有普遍性,但其表现形态还是有所区别。商业贿赂往往更多发生于集中型采购或单笔交易数额较大的商贸交易环节。城市越大、可供交易且许多时候只能上大城市交易的商品或物资种类越多,商业贿赂的发生几率通常越高,贿款的数量亦往往越大。“上检”开风气之先,不能不说有一定的针对性。
另外,社会对商业贿赂与“权力贿赂”的性质界定也长期存在模糊认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民间包括官方,往往把商业贿赂解读为不正之风、解读为送红包、给回扣。尽管刑法修正案对商业贿赂早有定义,早已纳入了刑事犯罪打击范围,但商业贿赂这种腐败现象,还是因打击不力日趋蔓延,几成一定的普遍态势。以此为观察切口,“上检”推出此举的价值似乎可进一步“高看”。
行贿与受贿是对孪生儿,多数国家均将行贿与受贿处于同等量刑尺度。国内现行刑法,对受贿的惩罚程度要高于对行贿的惩罚程度。就此不同,早报评论员多年前曾与检察官和法官作过探讨。受访者几乎一致的回答是,“‘中国特色’条件下,假如对行贿者惩罚过严,‘沉默’将成为行贿犯罪嫌疑人的普遍选择,这将导致本来刑侦突破就极为不易的‘权力贿赂’犯罪,因取证更为困难而难以突破。”因而,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行贿者中的多数人只须把事情说清楚,往往可以避免司法打击,就算非判徒刑不可,轻判或判缓刑成为较普遍现象。在这个意义上,“上检”的开先河之举,似乎让人们触摸到了检察机关观念俱进的变化。
理论上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似有多余之嫌。有行贿的就有受贿的,这类联体性犯罪一经发生,只须向社会全文公开法院判决书,谁行贿谁受贿就一目了然。但在中国,司法信息与社会需求之间尚未做到对称,建立行贿犯罪档案资料查询库,并有限度地允许人们查询,仍不失为一种务实的进步。
贿赂有分类,其危害程度亦不同。若作个简单划分,商业贿赂视同于“亚腐败”,其危害性通常小于由资源分配所引发的“权力贿赂”。两种贿赂,前一种类似“苍蝇”,后一种好比“老虎”。老虎要打,对苍蝇也不能放过。
综上所述,公布行贿人黑名单还只能局限于商业贿赂范畴内,要想“进化”到公布贿官的黑名单层面,路途仍然遥远。尽管如此,“上检”的改革举措仍值得称道和肯定。
来源: 东方早报 作者:早报首席评论员 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