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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发达国家的若干反腐败措施
2006-06-27 17:06:23

    依法治贪

    发达国家重视反腐败法制建设 , 形成较为完善的反腐败法律体系。一是确立宪法的反腐败原则 , 把禁止贪污受贿等内容写入宪法 , 充分发挥宪法的反腐败导向功能 , 为制定具体的反腐败法律、法规提供宪法依据。 二是制订反腐败组织、实体、程序、预防等法律。三是反腐败单项法律。包括举报法、 办案程序、侦查手段、证据法律以及反贪机构等。四是加强从政道德立法。主要包括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送、受礼品 , 不准经商 , 限 制公职以外的兼职以及其他活动 , 不得利用 公职谋取私利。

    监督制腐

    国外发达国家设立了强大的监督机构 , 并赋予其相当大的职责和权威。主要有 : 一 是执法机构。如美国的联邦调查局 , 英国、 新西兰的重大欺诈调查局等 , 主要是侦查涉及官员职务犯罪的法律机构。这些机构都有 相当大的独立性 , 依法行使职权 , 直接对议 会、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负责。二是行政监 察专员。行政监察专员的主要职能是接受和 调查公民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不良行政行为 ( 包括不作为 ) 的投诉 , 着眼于保护公民和法 人的合法权益 , 改进政府管理 , 提高工作效 能。三是公职人员从政道德机构。主要负责 对从政道德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比如美国联 邦政府的政府道德署 , 日本的政治伦理审查会 , 奥地利的纪律委员会等。

    政务公开

    国外发达国家大多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 , 基本实现了信息公开的法治化。 公开化不仅使监督主体了解监督对象的日常行为 , 从而有利于监督 , 而且对监督对象产生 一种无形的压力 , 促使其遵纪守法、勤恳工作 , 遏制腐败。

    财产申报

    完善的申报制度可以使专门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对公职人员的廉政状况进行监督 , 及时发现腐败分子。这方面以韩国最为典型。1993 年 , 韩国总统金泳三执政后 , 规定凡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公开财产 , 实行 " 金融 实名制 ", 凡到银行存款 , 必须写真名不得用 假名。为防止有人将财产转移到国外 , 规定向 海外汇款每人每年不得超过 1 万美元。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还需要采取 一些配套措施 , 比如科学的财产评估制度、银行存款实名制度、公务员行为规范等。

    秘密侦查

    用秘密侦查手段反腐败为国外大多数发 达国家采用。手段和形式主要有秘密监视、密 搜密取、秘密辨认、监听监录、邮件扣押、耳目卧底等等。这些手段根据侦查需要 , 既可单独 使用 , 也可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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