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2006 - 廉政信息 - 案件聚焦
 
玩忽职守酿"苦果"
2006-10-09 09:29:23

    案件背景

    水某 , 本市某管理处处长 , 在依法对工程行使维护改造、质 量监督、安全检查、项目审批、造 价核算等管理职责的过程中 , 为 获取非法的高额利息 , 在不了解 A 公司有关的企业性质、经营状 况、资信程度及履约能力的情况 下 , 擅自决定将本单位的 400 万 元自有资金划入某银行帐户 , 并通过该行将 其中的大部分资金划入 A 公司指定的 B 公司帐户内 , 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将上述款项拆借 给 A 公司使用。至案发时止 , 除已归还的 20 万 元资金及先期收到的 60 多万元利息款外 , 余 款 316 万元至今无法收回 , 造成国家财产重大 损失。

    现水某已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 徒刑 2 年 , 缓刑 2 年。

    罪犯反省

    我的案件发生后 , 反思自己所犯的罪行 ,经过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教育 , 对 自己的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 由于我的犯 罪行为造成的企业经济重大损失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存在 , 我深感内疚。

    一、我自己应该吸取的主要教训

   1 、缺少经费管理、资金使用的政策纪律水平 , 凭主观愿望办事。我在处里的工作涉及 到经费使用和资金管理的事情 , 包括一些委 贷的事情。以前也通过银行搞一些委托 , 与区 县下属单位搞一些开发项目 , 都是通过相关 科室人员去操作没有出过差错。其实那是因 为在银行系统、在自己委办内部 , 相对说比较 保险。而这次的事情是与外面搞的 , 底细也没 摸清楚 , 被人家给骗了 , 使企业受到了重大损 失 , 自己也栽了大跟头。

    2、过分相信少数人武断盲目。搞资金委贷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 , 理应慎重对待 , 多听 取意见 , 集思广益 , 再通过领导班子决定 , 而 我只听取了少数人意见就擅自决策 , 导致了 失误的严重后果。

    3 、缺乏建章立制的约束。在管理处的 5 年 时间里 , 自己只注重了日常事务工作 , 没有建 立起严格的各种制度特别是财务制度和办 文程序等管理制度。由于制度的不建立 , 办起 事情来也就不规范 , 我的自作主张与这些制度的不建立也是有关联的。

    二、我认为客观上存在的问题

    1 、班子要配套 , 要互相制约、监督 , 避免少犯错误。我到管理处的几年时间里 , 领导班 子属于不健全的 , 党委书记还是机关的一名 处长兼的。副处长、副书记都未配齐 , 总工程 师也退到二线 , 管理处作为事业单位 , 人多 , 事情也多 , 靠一两个领导忙着处理日常工作 , 有些大的事情容易一人定 , 制约相对少了 , 也 缺乏监督 , 久而久之形成了个人主观武断。

    2、要有规章制度约束 , 也可减少决策上 的失误。单位的领导人 , 尤其是 " 一把手 ", 也 不是什么都懂的 , 特别是像我这样 , 以前在部 队 , 以后到机关 , 干的工作与管理经济没有联 系 , 一下子到事业单位 , 搞财务 , 搞项目开发 , 头脑里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尽管是做了决定 的事情 , 没有专门人员给你把关 , 很可能导致 不认真履行职责。如上级机关能有明确的资 金包括项目开发有一套相关制度规定 , 可以 使基层单位的干部有一个模式和依据。

    3 、干部使用要在培养和学习上加大力度。 我在管理处也想学习一些知识 , 但五年时间 里没有被安排过脱产学习 , 包括业务的、经济 开发方面的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如能搞些 学习 , 也可增长一些本领包括决策能力的提 高 , 以减少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剖析点评

    本案中 , 水某怎么也没想到 , 自己没有从 中捞取一分 " 好处 ", 可还是走上犯罪的道路。 他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首先 , 作为一名主政 一方的领导干部 , 不能认为不贪不拿就算万 事大吉。从某种程度上讲 , 加强法制意识和纪.律观念 , 更是忠于职守的题中重要之义。其 次 , 水某的权力长期处于监督空白 , 凡事都是 他一个人说了算 , 在大笔资金的运作中 , 既没 有班子讨论 , 也没有制度可循 , 可见 , 建立健 全集体研究决策机制是多么重要。严格执行 民主集中制 , 做到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 , 杜 绝个人说了算 , 可以减少和防止滥用权力 , 避 免决策失误。

    相关链接: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特征: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勤政性,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本罪在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推荐给朋友] [打印本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