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频道3月6日消息:为保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近日,上海市以人民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追究范围、承担主体、责任形式、追究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承担行政责任,这些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等情节,依法给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以及离岗培训直至取消执法资格的行政处理。
《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由上海市监察委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