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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私分国有资产犯罪
2007-08-02 13:42:52

编者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一些国有单位负责人出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需要,借名义、钻空子,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奖金、提成等形式将国有资产化公为私,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其危害性,在于它往往以公开的形式出现,并以貌似合法的理由实施,私分,直接导致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牢筑防护墙

——透视私分国有资产犯罪

·卢纪 卢预

| 思考分析 |

当前,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种:

 

从表现形式看,具有对内的公开性和对上的欺骗性。从办理的案件来看,除了有整个单位成员之间的私分外,还存在以本单位为主,伙同外单位进行私分的。这类案件通常是经单位领导或领导集体决定,在单位内部是公开的秘密,而对上级部门和外单位又是隐蔽的,常常是用单位小金库的钱或不正当手段套出的钱来实施私分。虽然单位大多数职工并未参与决策私分公款,甚至很多人只知道是领取奖金、补贴,但参与私分的人绝大多数都存在着不领白不领的想法,因此不管其钱款的来历,采取照单全收的放纵态度。

 

从私分的国有资产来源看,表现为来源各异、性质复杂。比如,私分的款项有账外收入、生产基金、账外账款、加价款、对外加工收入、回扣、套出的公款、业务费等,甚至有些是单位营业收入、单位成本、应上交款等。

 

从发案的单位看,此类案件多发于一些国有企业。

 

从私分的手段上看,具有普遍共享性。都是以职工福利、股东补贴、奖金、岗位工资、考核奖等名义私分给全体职工,有的甚至无需任何名义,直接登记造册,将公款私分给职工。

 

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是一种新型的职务犯罪。该罪作为一种单位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不像其他刑事案件那样看得见,摸得着,而且,这类案件通常以奖金、补助、福利的形式掩盖着其犯罪的行为和目的,致使人们产生了一种错误的理解,认为灰色收入高的单位就是效益好的单位,而这种收入在一些部门就是通过私分国有资产实现的。

 

造成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认识上的误区。对发生的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单位,其单位的负责人事前都认为这是为单位职工谋福利而且是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钱是大家的,也是大家参与分的,领导也没有多领一分,没有将公款私下放入自己的腰包,何罪之有?而职工则普遍认为,单位发给的各种奖金、福利肯定有文件规定,又有领导签字,造册发放,这有什么不合法 ?

 

二是钻企业改制的空子。一些企业利用企业改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配套的漏洞,从小集体的利益出发,将国有资产大肆截留、隐瞒、转移、变卖,然后存入账外账,进而用于集体私分,或者以职工补贴、奖金、福利等形式发给职工。

 

三是上级部门对下级单位监督约束不力。如某单位将专项资金以普工费、运输费等名义从主业账中报出,然后转入单位的账外账,并以奖金、工程分配等名义集体私分给职工40多万元。而相关上级部门却只管下属单位的业务量,根本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把关。

| 案例评点 |

【基本案情一】

 

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某区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主管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经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集体讨论,采用将下属单位应上交的部分创收款项不入财务账,借支付工程款、大修费等之名,以奖金形式发放给本单位人员,2年间,累计发放14次,总金额50多万元,陈某分得8万元。其行为己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鉴于陈某在检察机关立案前能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且退出了个人非法所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非法所得。

 

【评点】

在刑事处罚中,像陈某那样,只被判2万元罚金,大概是属于轻得不能再轻了。尽管如此,但对于陈某来说,依然不轻松,毕竟,他背负着一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名。他能轻轻松松过日子吗?

 

陈某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看起来都是经过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的,但是由于他是这个单位的一把手,而这种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本身又为法律所禁止,因此让他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一点也没有冤枉他的。由此说开去,现实生活中类似陈某那样身为单位的主要领导,常常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又无法治意识,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结果触犯了刑律,被送上了被告席。面对这样的教训,难道不应该警醒吗?

【基本案情二】

 

某(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部作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内设部门,于2001年8月至2005年4月,经分管物资部的公司副总经理曹某(另处)接受物资部部长孙某提议并决定,由孙某负责具体操作,采取签订虚假技术服务合同套取现金的手段,由物资部以A公司名义先后与B公司签订了26份设备调试服务合同,B公司根据合同共汇款400多万元人民币给A公司,物资部从A公司套取国有资产300多万元入小金库账。然后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以各类津贴和奖金的形式分发给物资部等部门领导和职工,共计270多万元。孙某作为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有关法律,现已侦查终结, 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评点】

 

又是一起小金库惹的祸!

 

小金库引发犯罪的案例很多,只是这个孙某,似乎更为大胆,在作案手法上更为巧妙,在涉案金额上更为惊人罢了。他为了往小金库里注入资金,居然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签订虚假技术服务合同的方式,勾结多个中间环节的相关人员,直至套取大量现金。真可谓是挖空心思,使出了浑身解数。

 

大量的事实已经告诉我们,大凡想方设法私设账外小金库者,总是有其目的的。什么目的? 无非就是为了满足一个小团体利益的需要;而在这个小团体利益中, 又总是首先包含了他自己的利益

 

再想下去,孙某私设小金库历时之久,怎么就没有一个部门发现、没有一个人举报呢? 显然,这里面还有一个监管和监督的问题。监管不力,监督缺失,必然导致漏洞百出。小金库就是在这种夹缝中生存的。这是本案留给我们的一个深刻教训。

| 预防对策 |

 

预防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与预防其他职务犯罪一样,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牢筑防护墙,把犯罪发生率降到最低限度。

 

第一,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要针对当前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发案上升的趋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对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正确地认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自觉地杜绝单位私设小金库的现象,切实提高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

 

第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机制。要针对单位存在的各种漏洞,健全、完善管理制度,严格各项财经制度;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审核监督,发现涉及私分国有资产的现象和苗头,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加大查处力度,预防案件发生。对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只有加大打击的力度,才能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对发现和查处的私分国有资产案件要竖持一查到底,严格依法办案。

 

再次,从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过程看,几乎所有的这类案例,都是由单位的主要领导或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这就告诉我们:如何开展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教育,包括运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以提高对腐败的免疫力,尤其是如何从规范职权范围着手,形成必要的制约机制、监督机制来限制这些单位的主要领导的权力运作,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严独逸    来源: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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