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开幕报告中指出,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他不但强调“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同时也着意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据新华社报道,连日来,十七大报告中的上述提法成为全国各地干部群众热议的焦点话题之一。
我们认为,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这样的铿锵之词首次出现,一方面显示出执政党面对腐败的坚决态度,另一方面也透露出执政党欲从制度层面将党与腐败隔离的廉政新思路。这一思路在十七大前已有所显现,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就曾被认为是反腐策略调整的一个标志性事件,相关负责人曾多次透露“官员财产申报法”正在抓紧研究的信息。
正如我们每个人都有的生活体验那样,“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一些法治国家,也常常用“阳光法”来指代“政府信息公开法”和“官员财产申报法”。“阳光法”首要的目的,就在于通过程序的公开来防止权力的恣意,进而防止腐败的发生。2007年1月,国务院通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中国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时代。《条例》被普遍认为有助于改变官员和公众在了解政府信息方面严重不对称的现状,从而将极大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防止权力走向腐败。然而《条例》仅仅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起点,而远非终点。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还应在其实施过程中累积经验,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并应在适当时候升格为国家法律———只有将政府意志上升为体现公民意志的人大立法,政府信息公开才更有说服力,也更能赢得公众的支持。
与政府信息公开已经在法制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可贵进步不同的是,“官员财产申报法”千呼万唤出不来。2005年4月通过的《公务员法》与2007年1月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均未对官员财产申报做出规定。尽管早在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由于只规定了“申报”并未强制“公开”,阳光就不能随着该《规定》的施行照进官员财产性收入这一不为人知的黑洞,公众自然也无法对官员进行实质的和有效的监督。
从“阳光法”的角度来打量《规定》,其施行效果显然距离公众的期望尚有不小的距离,但《规定》的探索及其实践对今天的官员财产申报立法仍然意义重大。其一,对《规定》中所存在的“申报主体范围过窄”、“申报范围不周延”、“申报程序性设计不科学”、“受理机构缺乏权威”、“违反申报要求追究过轻”等制度缺陷,我们已经有了清醒的认识。未来的“官员财产申报法”从立法上完全可以避免这些问题,从而使该法一通过就较为周全和科学。其二,《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不断被异化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阳光法”要想得到切实推行,也必须事先以严密的监管程序和适当的强制措施来超越既得利益阶层的阻碍。由于制度外因素的存在,尤其是利益的触及,“阳光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被异化的情形乃至引发一些抵触情绪恐难以避免。从另一层面来看,这恰恰是“阳光法”深深刺痛了腐败者的另一个注脚。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阳光法”出台之后的实施初期都经历了或多或少的阻碍,有地区在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实施两年后做的一次抽查也显示,100名抽查对象中只有7名与查询结果“完全相符”,93%的公职人员未诚实申报,其中还包括了35人“故意申报不实”。但事实也证明,经过阵痛之后,为公众所支持的“阳光法”在科学的制度设计下完全能够排除其实施中的阻碍,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防腐剂”功能。
“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一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律令告诉我们,“阳光法”是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最现实、最直接的路径;让阳光照亮体制,驱走腐败的阴影,是唯一也是我们在反腐斗争中必然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