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量贪贿案件的司法,对受贿罪的处理远重于行贿罪。这引起部分法学家呼吁一视同仁地对待行贿受贿,严惩行贿罪。但是,司法实务人员不同意,认为如果严厉对待行贿罪,贿赂罪的破案率将大大降低。(10月17日《检察日报》)
绝不宽纵行贿罪,这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理想,在有些国家也已逐渐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国家都有能力马上实现。一个国家的总体法治水准,不可能脱离其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伦理等综合的现实条件。对目前的贿赂罪司法,要获得较为客观的认识,也得全面看待。
就目前而言,中国反腐败的制度设计尚待全面理顺。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要求反腐败机构做到行贿受贿一视同仁,这是一种苛责。毕竟,行贿罪只有获得轻度或者干脆不处罚的保证,行贿人才有可能滴水不漏地交代罪行,而当下没有他们的配合,反腐的证据收集很难有作为。再说,对受贿罪的处理重于行贿罪,也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依据。从良治和法理意义上,严惩公权力犯罪,稍稍宽纵与之相应的私犯罪,这是转型社会能够采取的最不差的过渡性方案。
当然,这只是权宜之计。随着法治水平的提高,这种情况必将改变。从一定程度上说,对行贿罪的宽纵程度足以成为衡量法治水准的一个指标。守株待兔固然消极,揠苗助长则也非良策。专家呼吁严惩行贿罪也好,司法实务部门反对也罢,都不能用简单的对错逻辑去框限,双方的互动恰是促使法治进一步完善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