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频道11月21日消息: 30 出头便已经坐上某公司南部区域货运营销经 理职位的吴某 , 新婚不久 , 在事业上也是蒸蒸日上 , 可谓是年轻有为 , 前途无量。但是就是这么一个年轻 干部却倒在了自己贪婪的欲望中 , 最终越陷越深走 上了不归路。长宁区人民法院以吴某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 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并处没收财 产人民市十五万元。
一
2004 年 8 月 , 吴某担任了南部地区货运经理 , 那 时离他的而立之年还差一个月。吴某主管的业务主要负责南部地区的货运代理业务。业外人员也许不 知道这其中的奥妙 , 但只要是内部人员均知道 , 如果 谁手中掌握着这样的一些业务大权意味着什么 , 这 些业务竞争很激烈 , 不过利润也是相当丰厚的 , 吴某 自己对其所拥有的这些权力能给他带来的利益当然更是心知肚明了 , 权力之大和他的年纪之轻形成了 强烈的反差。于是一方面一些从事货物代理业务的经理、老板们想方设法找人、找关系 " 联系 " 吴某 , 以 期望吴某能在业务往来中给予一定的关照和方便 , 另一方面吴某也是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力 , 帮了那些 给过其 " 好处 " 的相关人员的忙 , 或通知他们加价 , 或 叫下属修改标书等等。
二
经司法部门查实 , 从 2004 年 8 月至案发 , 吴某利用职务便利 , 在与一些公司的业务往来中 , 先后收受 相关业务单位的贿赂共计人民币 146 万元。
吴某肆无忌惮的收取行贿人的钱财 , 把自己一 步步送上了不归路。
某公司经理施某在检察机关作笔录时说 : 第一 次我送钱给吴某是二万元人民币。当时吴某刚刚当上南区经理 , 我认为他年纪轻轻就坐上这个位置 , 以 后前途一定很好 , 于是就想和吴某搞好关系。在 2005年年初的时候 , 我和吴某约好 , 一起在程家桥路上的豪皇酒店吃饭 , 在吃好饭后拿车的时候 , 我走到吴某 身边 , 把一只袋子给他 , 并对他讲 , 这些新茶叶是我 的一点心意 , 以后还请吴经理在他主管的货运业务多多关照我。吴某谦虚了一下也就同意了 , 并收下了 我送给他的袋子。我送给吴某的袋子里有两条熊猫 香烟 , 一些新茶 , 还有两万元人民币 , 都是百元票面 的。吴某肯定知道的 , 因为两万元我就放在一只信封 里 , 放在茶叶的旁边 , 他一眼就看到的。第二次我又 请吴某吃饭 , 在闲聊中 , 我知道他新房子在装修 , 他 对我讲 , 现在装修太贵了 , 我问他预算多少 , 他讲大 概要五六十万 , 我知道他当时也就是三四千元的月 收入 , 于是我就把这件事记在心里。过了一段时间 , 我就打电话给吴某 , 约他到航北路的一家茶座见面 , 把八万元人民币钱送给了吴某 , 对他讲 , 你装修房 子 , 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吴某接下钱 , 一句话也没有 说 , 就放到了他的包里。我这次约吴某见面 , 看到他 开的是一辆普桑车 , 在车厢里和他闲聊的时候 , 他讲 他马上要换车了 , 要买一辆天籁 , 我知道天籁车连相 关的税费 , 大概要近三十万 , 他这么对我讲 , 我知道 他又在暗示我。于是过了一个月左右 , 又在这家茶 座 , 我送给了吴某五万元人民币现金 , 他也收下了。第四次也是在 2005 年 , 距上次两三个月的时间 , 我去 吴某办公室 , 请他帮忙。见面后 , 他对我讲 , 他还要向领 导请示这件事 , 这几天他新装修的房子要买一台液晶 电视 , 大概要四万元左右 , 现在他在看货 , 我讲的事过 几天再说。我见吴某打官腔对付我 , 就约他喝咖啡。第 二天 , 我和他见面 , 在包厢里谈了一个多小时 , 就从包 里拿出了四万元人民币 , 送给了吴某 , 他也收下了。过 了一个月左右 , 我请吴某帮忙的事情办成了。 2006 年 3 月份左右 , 吴某和我联系 , 讲他在 9 月份结婚的时候 , 想 借我的奔驰车用用 , 我讲没问题的 , 如果没人开车 , 到 时我来开好了。就这样 , 我知道他要结婚 , 于是又打电 话约他到航东路上的上岛咖啡见面 , 我送给了他四万元人民币现金。吴某也收下了这四万元。
吴某一次一次的开口暗示 , 行贿人一次一次的 将钱一笔一笔的拱手送上 , 吴某的胆子越来越大了 , 一贪而不可收。
某公司经理姚某在检察机关作笔录时说 :2005 年将近过年的一天 , 我来到吴某的办公室。谈了一会 儿业务以后 , 就从我随身携带的包里掏了 2 万元人民 币现金 , 并对他说以后请他在业务上多照顾照顾。吴 某推托了一番 , 最后 , 我把钱塞在他办公桌抽屉里就 走了。我记得当时他办公室里只有我和吴某两个人。 2005 年 6 月 , 吴某去广州出差 , 因为我在广州正好也 有业务 , 所以就和他一起去了广州 , 到了广州 , 我们 同住广州东山宾馆。离开广州之前 , 我到吴某的房间 里 , 拿出 2 万元人民币现金 , 塞进吴某旅行包里 , 跟他 说 :" 你辛苦了 , 这点钱意思意思。 " 我记得当时房间 里也只有我们两个人。 2005 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 , 我 对他说 , 中秋节到了 , 我有礼物要送给他 , 随后我将 事先放好 2 万元人民币现金的一个纸制的礼品袋给 了他 , 吴某当场收下了。我记得这次见面的时候吴某 的爱人也在场 , 但是我当时没有当着他爱人的面讲 这纸袋里是 2 万元人民币现金。 2006 年 1 月 , 我请吴某 喝茶。我们谈了一会儿业务以后 , 我从包里拿出 1 万元人民币现金 , 送给了他。吴某当场收下了。当时只 有我和吴某两个人在底楼一间包房里喝茶 , 我送给 他钱时 , 没有其他人在场。
不难看出 , 吴某总是在没有别人在场的情况下收钱 , 而且从来不多说话 , 只管收钱 , 收了钱后就暗 中替人办事。但是他忘了一句话 , 那就是 " 莫伸手 , 伸 手必被捉 " 。这原本是形容小偷的 , 但是形容像吴某这样的人再贴切不过了。
三
站在庄严的法庭上 , 当年英姿枫爽的吴某现在 己略显老态 , 当他看见坐在旁听席上的年轻的妻子和他那个刚出生不久的孩子 , 吴某泣不成声 , 认识到 了自己这样做带给国家和家庭的损失有多大 , 吴某 深深的悔悟道 : 我对不起国家对我的培养 , 对不起单位领导对我的栽培 , 也对不起那刚刚结婚不久的妻 子和那个出生就看不到自己父亲的孩子。请大家以 我为诫 , 年轻不是敛财的资本。酒不醉人人自醉 , 色 不迷人人自迷 , 贪财爱贿者 , 一旦身陷囹圄 , 岂不是 自作之孽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