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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 万元被骗背后的阴谋
2008-03-05 15:47:42

 

 

李鸿光

    企图蒙混过关的总公司总经理程某 , 伙同子公 司总经理张某、袁某私分国有资产 , 并因涉及一起资纠纷 , 给国有公司造成人民币 919 万元经济损失而 东窗事发。这 3 名握有实权的党员领导干部 , 被法院 判决认定均犯有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国有公司人员失 职罪 , 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公司领导层被一锅端”

 

    程某、张某和袁某原系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 , 程某还是一名正处级干部 , 担任总经理兼党组副 书记 ; 张某担任副总经理兼任副书记 ; 袁某担任党总 支副书记。该公司前身是一家注册资金仅 50 万元的 公司 , 主要从事商铺置换、改造这两块业务。在程某 等人辛勤努力下 , 公司拥有了 6 家子公司或参股公 司。

 

    1994 7 , 公司成立全子公司商贸公司。在政 府人力、财力的支持下 , 商贸公司与香港公司合作开 发黄金地段的动迁建设 , 成立新的房地产公司注册 资金为 1000 万美元 , 其中香港公司出资 85%, 商贸公 司出资 15%

 

    两年后 , 商贸公司因种种原因 , 向香港公司提出 转让 10% 的股权。香港公司同意除支付受让股权的价款外 , 还支付商贸公司 310 万美元的补偿款。

 

    1997 年 , 商贸公司进行改制时 , 没有将香港公 司尚未支付的 240 万美元补偿款予以评估 , 隐匿了该笔国有资产。最终评估商贸公司国有资产净值仅 200 万余元人民币。据此 , 总公司收回大部分国有资产 , 并确认成立新的商贸公司。程某承认所谓新公司与 总公司是同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1999 2 月至 2005 1 , 程某、张某和袁某 作为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 经共同商量决定将香港 公司支付给老商贸公司的 240 万美元补偿款中的人 民币 643 万余元 , 以新商贸公司股东分红的名义 4 私分 , 发给总公司职工个人。

 

    程某在检察机关的笔录中承认 ," 新商贸公司成 立大约 1 年后 , 有一次商量工作时 , 张某提出新商贸 公司账上收到香港公司陆续付来的一部分补偿款 , 提出分红 , 让全体员工感受到企业改制的好处。因为 自己没有在新商贸公司挂名任何职务 , 遂把自己占 有的 5% 经营者群体股份和 4% 的职工股份分别挂在 张某和袁某名下 , 由张某和袁某取得分红后以现金 方式交给自己。 " 从新商贸公司职工股或经营者群体 股看 , 程某通过隐匿方式分得红利。程某承认 , 他先 后从新商贸公司共分得红利约 80 万元左右。

 

    袁某在交代中这样陈述 :4 次分红中 , 张某每次 都给我一张纸条 , 上面注明金额 , 让我取出来 , 再交给他。因几次分红 , 钱都直接打入银行卡内 , 张某向 我要这些钱 , 肯定要转手给程某 , 只不过张某没有点 破给谁。扣除我交给张某的钱款外 , 4 次共分得约 60 多万元。

 

    这些本该归属国有的现金资产 , 却被程某等人 欺上瞒下 , 逃脱评估利用 " 账外走账 " 的手法予以侵 吞私分。

 

    做大生意遭骗919万元

 

    1997 , 经人介绍 , 程某、张某和袁某认识了一 " 神通广大 " 的崔老板 , 他在上海开设了一家发展 公司 , 据称专做大生意。

 

    在程某、张某和袁某等人眼里崔老板俨然是个 " 能人 ", 他们在未对崔老板及其公司的资信、财务状 况、履行能力等进行具体考察的情况下 , 就以商贸公 司名义与崔老板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 , 称专门从事做钢材和原油生意。尽管新商贸公司是 大股东 , 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是崔老板 , 财务大权 人选也由崔老板亲自安排。

 

    1998 , 程某所在总公司还与崔老板合作的公 司签订了《联合投资协议》 , 崔老板称有个 30 万吨油 品二期扩建项目 , 需要 1.4 万吨钢板及 2754 吨钢材合 同要签订。崔老板还带队安排程某、张某和袁某等人 去考察 , 崔老板找到当地一家油库 , 由自称是该油库 负责人的高经理 , 带上他们在油库兜了一圈 , 晚上吃 了一顿海鲜 , 第二天每人捎带些海产品 , 便打道回 府。

 

    所谓的考察结束后 , 程某所在总公司按照上述 投资协议 , 先出资人民币 750 万元作为前期工程投 , 该笔资金占用时间为 14 个月 , 保底利润是 120 元。不久 , 崔老板又提出追加投入资金 , 被崔老板丰 厚的利润撩花了眼的程某、张某和袁某 , 不假思索就追加投资 , 前前后后打进账上为千万余元 , 远超出了预期制定的方案。同年 6 , 崔老板失 踪了 , 所打入的资金也不知去向。经财务审查 发现其中有人民币 919 万元 , 被崔老板转移至 自己公司用于还贷和付息。这时程某等人才意 识到 , 他们被小小年纪的崔老板 " 玩倒了 "

 

    审计不过关兜出“失职罪”

 

    程某承认 , 他们公司在其他项目上只是做些配 套工作 , 无法取得较大的利润 , 这才引发了与崔老板 合作做大生意的念头。案发后 , 程某、张某和袁某等 人既没有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遭骗之事 , 也没有向 公安机关报案。特别是找到崔老板后 , 也未采取有效 措施予以控制 , 投资资金未能追回

 

    后总公司进行改制前评估 , 经程某、张某和袁某 商量 , 籍口以公司业务亏损为由 , 由张某指使财务人 员以虚假支出 , 将未追固的 919 万元国有资产核销平 , 以此逃避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分红时 , 他们每个人都不落后 , 如在张某名下 4 次分红 , 他就捞进 113.6 万余元 ; 袁某名下也分得 1045 万余元 , 但当国有资产无法追回时 , 却没有一 个人觉得心痛 , 没有一个人能站出来承担领导责任 , 该行为属严重不负责任 , 可适用 1999 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修正案》的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2006 年度司法会计审计中 , 程某、张某和袁某 等人犯有私分国有资产和公司人员失职罪 , 渐渐露 出端倪而东窗事发。程某、张某在被纪委 " 双规 " 前及 " 双规 " 期间 , 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 , 涉案补偿款 240 万美元应上交总公司 作为国有资产的技资收益 , 但程某等人在明知该款 不是老商贸公司的利润 , 却数次采用分红方式分款 , 该行为应定性为私分国有资产罪。据此 , 法院以私分 国有资产罪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并罚 , 分别判处 程某有期徒刑 4 , 并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 ; 判处张某 有期徒刑 4